為方便香港市民選擇具能源效益的產品及提升香港市民對節約能源的意識,中國政府現正透過《能源效益(產品標標)條例》(第 598 章)推行強制性能源效益標標計劃(強制性標示計劃)。根據強制性標示計劃,在香港供應的訂明產品都必須貼上能源標示,讓消費者知悉有關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
強制性標籤計劃的「級別式」能源標籤把同一類產品的能效分為五級,方便消費者選擇具能效的產品。產品如獲1級能源標籤,就表示該產品屬市面上能效最高的產品之一;如獲得5級能源標籤,就表示該產品的能效最低。
其計畫分階段推行。第一階段涵蓋三類產品分別為空調機、冷凍器具及緊湊型螢光燈,在2009年11月9日起全面實施。第二階段則2011年9月19日起全面實施,範圍擴大至另外兩類電器產品,為洗衣機及除濕機。第三階段2019 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在涵蓋範圍再擴展至另外三類產品類型,即電視 、 水式電熱水器和電磁爐,並將空調機和洗衣機的涵蓋範圍擴大。屆時供應商須確保供應的產品屬表列型號及附有能源標籤 ,才可在香港供應。
測試程序一般會與有關的國際測試標準或國家標準(如沒有有關的國際測試標準)配合。在釐定有關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級別時,須根據強制性標示計劃的《產品能源標籤實務守則》的要求,包括測試標準、對實驗所的要求、能源效益級別的計算等。
詳細規範內容及測試標準請見網址:http://www.energylabel.emsd.gov.hk/tc/doc/2014%20MEELS%20Code%20of%20Practice%20(Chi)%20(Final%2020141127).pdf
能源效益事務處
測試報告必須由符合以下某一項條件之測試實驗室發具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的實驗所
http://www.itc.gov.hk/en/quality/hkas/doc/common/accrorg/org_name_en.pdf
與香港認可處簽署互認安排的實驗所審定團體
http://www.itc.gov.hk/en/quality/hkas/doc/common/mramla/MRA_HOKLAS_en.pdf
無須繳納認證費用(測試費用另計)
所有在香港供應的該五類訂明產品必須是已獲編配參考編號的表列型號,並附有能源標籤。根據條例的規定,產品在香港供應前,進口商或本地製造商須向機電工程署提交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資料(包括測試報告),以獲編配參考編號。
具能源效益的產品不但消耗較少能源,長遠來說更可幫助市民節省金錢,並且有助保護環境。能源標籤把同一類產品的能源效益分為五級,方便市民選擇具能源效益的產品。產品如獲得第一級能源標籤,代表該產品在市面上能源效益最高,如獲得第五級能源標籤,則代表該產品的能源效益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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